公務員的薪資福利 EP.11 |考績獎金|
按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則辦理另予考績。
年終考績獎懲︰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另予考績獎懲︰
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年度中調職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於12月1日(含)以前調職,則當年考績由新任機關辦理考核,如於12月2日(含)以後調職,則由原任機關考核;但無論由哪個機關考核,考績獎金原則均由次年1月1日之在職機關核發,即應由新任機關發給。
年終/另予考績獎金核算公式
次年度1月1日俸給總額*甲等1 個月(或乙等0.5個月)
以次年度 1/1的俸給總額為基準(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案例]
考試分發112/10/31到職,112年到職當年度沒有考績;4個月後(次年度113年)訓練期滿,113年訓練期滿起至年度終了任職未滿1年,113年為另予考績。
113年度另予考績獎金 = 114年1月1日俸給總額*1(或0.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