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薪資福利 EP.11 |考績獎金|

按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則辦理另予考績

年終考績獎懲︰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另予考績獎懲︰

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年度中調職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於12月1日(含)以前調職,則當年考績由新任機關辦理考核,如於12月2日(含)以後調職,則由原任機關考核;但無論由哪個機關考核,考績獎金原則均由次年1月1日之在職機關核發,即應由新任機關發給。


年終/另予考績獎金核算公式

次年度1月1日俸給總額*甲等1 個月(或乙等0.5個月)

年度 1/1的俸給總額為基準(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案例]

考試分發112/10/31到職,112年到職當年度沒有考績;4個月後(次年度113年)訓練期滿,113年訓練期滿起至年度終了任職未滿1年113年為另予考績。

113年度另予考績獎金 = 114年1月1日俸給總額*1(或0.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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