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薪資福利 EP.10 |年終獎金|

按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基準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

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為計算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以及十二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年度中退休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一月份退休人員,按一月份所支待遇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類推)

年度中調職人員,由該年度12/31日所在機關發放年終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核算公式

當年度12 月份所支待遇*1.5個月*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當年度 12 月份所支待遇為基準(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計發 1.5 個月年終,次年春節前 10 日一次發給。


[案例一]

考試分發10/31到職,則實際在職月數比例3/12

(10/31在職1日,10月即納入1個月的比例。)

年終獎金 = 12 月份所支待遇 *1.5個月 *3/12


[案例二-辭職]

1/31在職至12/2辭職生效(12/1最後1個工作日),則實際在職月數比例12/12

年終獎金 = 12 月份所支待遇 *1.5個月 *12/12

如果是辭職,至少要做到12/1(12/2辭職生效),才有年終獎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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